子女为尽孝心,花高价为耳背的老父亲买来助听器,谁承想这款助听器还需另外配个“电视伴侣”才能看电视。近日,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最终,法院判决商家隐瞒关键信息,消费者有权退货退款。
据了解,市民张先生的父亲听力差,于是张先生为老人购买了某款助听器,在购买助听器时,张先生反复强调“要效果好一点的,老人平时最大的乐趣就是看电视,这点一定要满足。”于是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,张先生花了9780元购入了某款助听器。第二天老人戴着新助听器看电视,没一会儿就说:“还是听不清,嗡嗡地,还不如不戴。”张先生赶紧联系专卖店,要求上门调试,可工作人员却回复,这款助听器主要改善的是面对面交流效果,想看电视听得好,得另外配个“电视伴侣”,大概2500元。
张先生当即提出退货退款,可商家坚称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不退不换,沟通多次均无结果,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助听器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在庭审过程中,法官通过依法调取证据,用商家带来的检测设备对助听器进行检测,确认老人短暂佩戴后,因看电视听不清便未再使用。随后,法官问出了关键问题:“销售时,你们有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,要用这款助听器获得较好的电视收听效果,必须额外购买‘电视伴侣’?”商家代理人迟疑片刻,最终承认:“没有专门告知。”
因此,法官认定,助听器属于改善特定生活功能的医疗器械,并非普通商品,经营者负有全面、真实告知产品性能、使用局限的法定义务。而商家隐瞒“需额外花钱买配件才能满足看电视需求”这一关键信息,本质上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让张先生基于错误预期作出购买决定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即便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,也构成根本违约。最终,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,张先生返还所购助听器及配件,该助听器销售公司退还全部货款9780元。
长春晚报融媒体记者 侯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