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被告人,在庭审结束后竟向法官送来了锦旗。近日,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、销售伪劣农用电动三轮车案件,被告人范某因法律意识淡薄,私自组装、销售未经检验检测的三轮车,法院最终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2.5万元。令人意外的是,拿到判决书的范某不仅没有上诉,反而专门定制锦旗送到法官手中,深深鞠躬致谢。
据了解,范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“能工巧匠”。从2018年起,他便利用自己的焊接技术,开始自行组装农用电动三轮车,还找人设计了产品合格证和铭牌。这些未经过任何检验检测的“三无”车辆,由于价格便宜、结实耐用,很快在周边乡镇打开了销路。范某不仅直接卖给农户,还批量供货给电动车商家,短短几年间,销售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。
案发后,范某始终想不通自己错在哪里。他固执地认为,自己的车质量好、口碑好,老百姓都抢着买,凭什么说是假冒伪劣产品。面对情绪激动的范某,承办法官耐心解释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范某生产的车辆从未经过任何检验检测,却伪造合格证和铭牌向外销售,属于典型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另外,农用三轮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,国家对这类产品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强制检测要求。农户口中的“好评”只是暂时没有发生事故,但这种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犹如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“定时炸弹”,一旦在行驶或使用中出现车架断裂、制动失灵等问题,后果不堪设想。
随着法官一条条讲解法律条文、一桩桩列举类似案例,范某的态度逐渐发生转变。他回想起曾有一位客户反映三轮车翻斗举升不太灵敏、需要手动辅助,自己当时只是简单修理了事,并未深究安全隐患。想到这里,他终于意识到,自己为了赚钱确实忽视了最根本的安全问题,当庭表示认罪悔罪,恳请法院从轻处罚。
最终,法院审理后认为,范某明知其生产的三轮车系伪劣产品,仍予以生产、销售,涉案金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鉴于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且涉案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价值,尚未造成其他实质性危害后果,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2.5万元。
拿到判决书的范某心服口服,专程定制了一面印有“情理兼顾显仁心、依法审判有温度”字样的锦旗送到法官手中,感谢法官在法庭上为他讲清了法律规定,让他真正明白自己的错误所在。
在此,法官提醒,法律面前没有“不知情”的豁免权。生产者、销售者必须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。任何试图绕过监管、以次充好的行为,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。
长春晚报融媒体记者 侯丹